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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治制度 |
作者:aiwosuoai 日期:2006/10/31 11:04:00 |
这篇文章写得很快,摘录了很多资料!哈哈,没有政治问题! 我国是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务院总理以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命的。同时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国家主席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后予以宣布或执行。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问题上,强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出发,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有机地协调起来。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工作。这既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使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兼顾了民主和效率两者所长。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没有平起平坐的机构。人大常委会只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每年至少要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这种体制,好处很大。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在宪法和法律指导下的民主,在广泛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避免了在实际运作中不必要的牵扯,保证国家和各项工作能集中有效地进行。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 党应该领导一切,党能够领导一切,我们说党领导一切,是说党要管大政方针、政策、计划,是说党对各部门都可以领导,不是说一切事情都要党去管。至于具体业务,党不要干涉。党是一个集体,是有组织的。党的领导是组织领导,不是个人领导...... 周恩来语 三、议行合一 议行合一是指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制度。 1、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从属于它。从权力结构看,只有一个权力中心——全国人大,另外三个机构是派生。 2、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级人大选举产生,不由选民选择,属间接选举。就行政机构而言,中国国务院的主要人选如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等由全国人大选举,并对人大负责,国家主席是国家之首,经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在司法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 3、议行合一体制反映的是单一授权方式。选民通过一次性投票(五年一届)把管理国家权力授予立法机构,再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管存在着县、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市、省、全国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这样两种不同的选举,但对选民来说,授权方式是一次完成的。 4、议行合一体制,由于法律地位不平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四机构间的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全国人大制约着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后者无权对全国人大进行相应的或交叉性的制约。管理权与责任主要集中于全国人大,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只有部分管理权与责任,权力不交叉,各自本身是一个权力主体,据此,可以将议行合一体制这些特征概括为单向式、集中式。 四、单一制 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各行政单位和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地方行政单位虽然也设有相应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他们的权限有的是宪法授予的,有的是中央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的,地方权力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或中央的授予;在对外关系中,它是单一的主体。在它的领土上没有其他任何类似的国家组织存在;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 五、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对于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实现党和国家的总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行政首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为5年。国务院的职权共有18项,主要是: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以及行政措施的规定权;提出议案权;对国防、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以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自治机关都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政权。 八、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它的基本含义是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一切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根本原则办事。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反映了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党的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九、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我国具体表现为,按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践证明,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又能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较好的实现。 这些特征是显性的,当然在实际操作工程中可能会存在某些"失真"现象,并出现了部分问题,如党政不分;"党领导一切"有无界限?一切如何理解;人大是"橡皮图章"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但我国的政治制度还是有其及其优越的一面的,很是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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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国的政治制度 |
作者:s(游客) 日期:2007/3/30 14: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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