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简单的例子,“两个3口之家,一个家庭只有一口人工作,月收入3000元,需要缴个税;另一个家庭,3口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000元,3人都不用缴个税,这样显然不合理。因此,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进行征税改革,宜早不宜迟。
家庭之中财务都要相互独立,以家庭为单位收缴个税是不是给家庭矛盾又留下了一抹浓重的伏笔?如果是担心个税依旧会给某些家庭造成困难,那就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好了。再者,要考虑到不同地域的经济收入水平不同,提出以家庭为单位收缴个税,还不如以区域工资水平调整个税的起征点好——尽管这是个更加复杂庞大工作。
个税征集意见时我也提过这个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当然不管是以家庭也好,还是以个人也罢。关键是完善我们的征收体系,包括个税高低、社会公平、税率的科学等等,这个体系需要相关部门在科学完善的调研基础形成,让个税不仅成为国家税收的来源之一,更应该成为调节社会公平等的一杆秤。
不能因为种种顾虑而放弃改革,试想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各种新的政策改革频出,并没有制约社会的发展,好的政策被一以贯之,坏的政策自己淘汰,对待个税改革,也可以大胆一些,没有一劳永逸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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