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自中国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4省市成为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具体定价机制由当地确定。有分析认为,这四个试点地区或是证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或是金融中心,地方财政能力相对较好,具备试点的条件。但是如今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需要完善的环节还有很多,譬如评估、监管,债务管理办法、如何确保还款、违约责任等若干约束性规则,我们不能排除此举也将会面临危机。
中国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地方政府能否在承担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时进行有效融资,是经济发展及其发展模式的决定性因素。作为地方而言,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客观环境,地方如果想得到充分发展,就必须拥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另一方面,以往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而进行的融资,除了财税结余以外,主要依靠土地财政和银行信贷。土地财政推高房价,引发大量社会问题。
有人说,为解决地方债务集中到期的问题,地方政府被允许自行发债将增加其流动性,这是一时的权宜之计,不会因此导致长期的困境。但是,地方政府本已通过融资平台获得大量银行信贷,其规模之大、效率之低、风险之高,已经影响到中国经济的全局,极可能会带来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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