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最顶端的5%赚钱者赚取37%的收入,但是缴纳税收的60%,在底层的50%获得12%的收入,但是却只缴纳税收的3%。我们经常听到美国在税收上没有欧洲民主社会国家那么进步。这越来越偏离真实。从1986年到2006年,顶层1%的收入者缴纳的税收从26%增长到40%。
2008年,总统候选人巴拉克·奥巴马承诺对每年个人收入达到20万美元的个人和每年夫妇总收入达到25万美元的家庭征税。他一次又一次强调那些富人“支付他们应该付的税额”的必要性。富人在税收体系中不支付他们“应该支付的份额”的税收这个想法在任何对公平正常的理解中都站不住脚。总统奥巴马所说的“公平”是缴纳的税收应该和他们的收入平衡,这个税收额比现如今更多。在某种意义上,富人将支付美国全部的收入税。
而且美国人在法律面前相信公平,并且认为它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你看起来怎么罪恶并不重要。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得到了应该得到的处理。所有人都被平等地假设为无罪,直到通过审判被证明有罪。而且“我们的公正体系会基于公民的地位、种族而给予不同对待”的这种想法在道德上更加令人无法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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