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
作者:aiwosuoai 日期:2006/10/25 8:52:00

Scarcity means your wants and desires exceed what is available. (Alchian,1970s) 因为人们的欲望和所求总是被现实约束从而不能得到完全的满足。稀缺不会随着人类的发展而消失,因为稀缺消失也意味着人类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消失。为了满足对稀缺性的占有,人们必须放弃占有某些资源,这就是所谓的代价或成本(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市场中,代价可以用价格这个因子来度量。在非市场中,代价或成本可以是五花八门的,但是这种对应关系不会消失。没有成本,也就无法合理的得到稀缺性。于是人们不得不做出选择,不同的人由于选择的冲突导致了竞争。有竞争必然有规则伴随,这是由人之为人的属性决定的。一方面,人的自然属性使竞争不可避免,另一方面,人的智慧和理智使得竞争不再像自然界那样仅仅服从于简单无意识的暴力规则,而是有了变化和各种形式。不同的规则导致了不同的行动,于是制度这个变量顺理成章的被引入到经济学分析中来。

 

罗宾斯指出每一个经济问题都有着多重目的而实现目的的手段却稀缺的特点。但目的的多种性并不足以确定一个问题为“经济问题”。当某一商品数量十分充裕时,即使有市面上许多不同的目的,也不会在使用上发生特别的问题。实现手段的稀缺性,如果不存在可供选择的多种目的这个条件,那也不足以成为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技术问题。但是如果有多种目的可供选择,而实现的手段却稀缺,那我们就会面临一个经济问题。他说:“经济学是一门把人类行为作为目的和(有着多种选择办法的)稀有手段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研究的科学”(1932年,第16页)。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属于个人的产权即为私有产权,它可以转让——以换取对其他物品同样的权利。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取决于对其强制实现的可能性及为之付出的代价,这种强制有赖于政府的力量、日常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私有产权是给予人们对物品那些必然发生矛盾的各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对物品可能用途施以人为的或强加的限制,而是对这些用途进行选择的排它性权利。

 

根据著名的比较利益原理,在一个知识扩散的社会里,要使生产专业化的分散协调得以顺利进行,人们就必须得到有保障的可转让的私有产权,即以双方同意的价格,用较低的交易成本对生产资源和可交易产品进行转让的权利。作为私人财产与作为非私人财产(如政府财产),其产权量是不相等的。几乎没有什么疑问,私有产权较强要比私有产权较弱更有价值。产权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转让性,可以实现两种有益的专业化(有时称作“分离”):(1)行使有关资源使用的决策权;(2)承担市场或交换价值实现的结果。前者往往被称为“控制权”,后者则被称为“所有权”。

 

并非所有的资源都能由私有产权实行令人满意的控制。如果这些其他资源控制形式向每个使用者开放,允许他们自由进入,平等地分享,并获取平均收益,那么,就会出现对资源的过度使用。额外使用资源将会使实际增加的总价值低于增加的成本,这表明,社会产品价值并没有最大化。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是由于边际收益低于每个资源使用者的平均收益,对此,每个资源使用者都负有责任。私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形式,减弱了资源使用与市场上体现的价值之间的一致性。可供选择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公有产权意味着负有责任的资源使用者能够阻挡更多的人使用资源,那么,资源就将利用不足,因为他们使自己的个人收益最大化了,但那只是平均收益,而不是边际收益。这将造成只有较少的人使用资源。虽然更多的资源使用者或更多地使用资源将会使那些负有责任的资源使用者的平均收益价值下降,但是,额外使用资源而形成的总收益价值的增加部分,将超过额外使用资源的成本。

在寻求试验科学的意义上,帕累托是新古典大家中唯一受人尊敬的人。然而。他所留给后人的被广泛应用的帕累托最优的概念,不是从试验科学意义上,而是从福利命题中延伸而来的。传统的经济分析主要是政策导向。在学习过中级的宏观和微观课程以后,我对这一点更有了体会。似乎学习经济学成了“经世济国”的不二法门。显然,新制度经济学为经济学的进步提供了一条有前途的线索。

 

文章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作了分析。1限制竞争的规则通常叫产权规则,在给定一组产权约束的条件下,决定赢家和输家的准则就出现了,而当产权规则改变时,这些规则准则就会发生变化(Alchian).不受限定或没有租金耗费的最合适的众所周知的标准就只有市场价格。如果市场价格被扭曲或不被采用,那么,取代它的任何其他准则都必然会招致一个类似于竞争条件下的租金耗费。租金耗费正如它自己所表明的那样,是一种浪费。从而与个人约束最大化不一致,因而违背了帕累托条件。租金耗费仅仅是为了产生一种均衡的结果,因而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原则上看,如果耗费能够被减少,这将会有利于个人。租金耗费能导致均衡是一种机械的演习而非经济学命题。要解释行为,需要的是解释为什么选择了某种特定的非价格配置准则,和当这样选择的时候,某些租金不可避免的被耗费。这种准则本身必须作为一种选择的结果,与约束最大化的假定相一致。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克鲁索·鲁宾逊经济中的所有成本。不同类型的交易成本通常在边际上才能区分开。如果我们能在边际上而不是大体上区分不同类型,而且我们能将这些成本分成等级序列,那么可检验性论点就可得到验证。交易成本的产生部分的归于我们的无知或信息的缺乏,另一种因素是最大化行为的普遍性。那较高的交易成本是由不诚实引起的观点在经济学上是缺乏解释力的。经济学的可检验性命题要去改变约束的可度量性和可观察性。选择“不诚实度”还是选择成本排序,显然是后者。

 

科斯定理及其解释:第一,科斯有力的说明了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足够低的交易成本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第二,无关性的真谛不是科斯定理所关心的,而在这里他主要关心的是在满足资源总(租金)价值约束条件下的行为将是最大化的。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力的界定可被忽略。第三,如果权力能被清晰的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能够实现。

 

科斯在《企业本质》的论文里问到,为什么在一个组织(企业)中工作的工人很不情愿的服从一个经理或一个代理人的指令而不让市场价格引导他们如何去做?答案是存在“发现”价格的成本,而一个企业代替了市场从而节省了这些成本。在两种不同类型的契约安排之间做出一种选择,依赖于是否在对代理人定价中节省的交易成本比抵消特定信息的损失要多。如果忽略定价成本,那么“企业”就是一种浪费。引入相关成本后,经济“浪费”就会消失。

 

所有制度安排都可解释为选择的结果。受科斯的启发,德姆塞茨进一步提出产权的形成是用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观点。如果私人产权通过暴力被废黜或由于规制而残缺,那么为了降低租金耗费,某种其他的权力必须制定出来以弥补这种空白。从广义上讲,只有三种权力结构为人类所知:第一种是包括私人产权,第二是集权国家,第三是“印度综合症”,贿赂权通过规制和许可证系统化了。从中国得到的经验是,如果一个集权国家实行了有利于私人财产制度的改革,在这个过程中,与印度制度相联系是不可避免的。

 

张五常说租金分析除了在逻辑上有一个漏洞以外,是比较完美的。我阅读了以后没有发现所指的逻辑漏洞是什么。在市场价格机制不能很好运作的时候,租金分析提供了一个分析的路径。但这个路径是不是很难用数理的方法严格表述?或者说,当租金耗费被降到何种程度的时候,就算满足了帕累托最优条件。虽然租金耗费导致了均衡,但这种均衡是否是稳定的?帕累托条件在逻辑上是完美的恰当的,但是在经验分析中无法度量。这是不是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基本问题?如果我们找到更好的效率指标我想帕累托条件是可以舍弃的。从稀缺到竞争到制度分析及演变应该可以在新古典的基础上走的更远。

 

老师在讲科斯定理的时候说分析问题的时候应该从交易成本无穷大开始往下减,而不是从零交易成本或很小开始往上加。关键是减到多少呢?是减到符合经验为止还是符合逻辑需要为止?但是科斯定理的思路是很让人欣赏的。科斯定理的意义不在于它的泛化和具体解释,而是思想。

张五常说企业的规模是不确定的,不能在任何经济学意义上将企业看作是独立的实体。这种逻辑是有问题的。假设如此,还有什么组织能成为实体呢?企业显然是有边界的,关键在于你拿出一个在时间和空间上可度量的标准。不过在经济学分析中严格定义一个企业似乎并不是核心的问题。科斯的态度似乎也表明这一点。  

读科斯的《企业的性质》及弗里德曼《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

 

 

科斯在本文的开卷部分谈到经济学方法论的重要问题:经济学理论建立的前提性假设不仅仅要是易于处理的,而且必须是真实的。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仅避免了由于对理论建构的前提性假设知识的缺乏而引起的误解和争议,还为在不同的前提性假设之间做出选择提供了判断标准。本文的思路严格按照这个方法展开论述。

 

在总结了许多前人的工作的基础上,科斯提出成立一个企业的主要原因是价格机制不是免费的,这包括发现价格的成本及交易合同的达成的等等。总之,用企业组织的形式去配置资源可以节省一个通过价格机制运行的成本。企业家不能有效率做的事总归可以交给市场去完成。不确定性在讨论为什么资源配置不直接通过价格机制实现是值得考虑的,还有如政府等监管力量对市场和企业的不同对待也是一个因素。科斯紧接着提出问题:“是什么决定了企业的规模?”,“为什么不把所有的生产交给一个巨大无比的企业去完成?”科斯回答说当一个企业变大的时候,企业家功能是规模报酬递减的;一个生产要素的配置变得更加复杂,甚至还有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会上涨,相比于小的企业反而会处于劣势。在现实世界中,无论是价格机制或是企业组织的交易成本都不是同质的,所以企业不能代替市场。企业扩张可以通过横向或纵向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对奈特教授关于不确定性的观点的详尽分析和批评显示出科斯的独特思考。第四章转到对企业一般均衡分析的讨论上来。要想决定一个企业的规模,我们必须考虑价格机制的成本和由不同的企业家组织的成本从而决定我们每个企业生产什么产品和生产的数量。第五部分论述了本文提出的企业性质与真实世界是一致的。因为从法学的角度对雇主和雇员定义是与经济学所讨论的是恰合的;关于企业规模的决定方式是,在边际上,企业内部组织的成本将与在其他的企业进行组织的成本或通过价格机制完成的成本是相等的。从而利用边际的方法将企业理论在经济学家看来变成易于处理的问题。

 

弗里德曼的文章则展示了另一种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待真实世界的方法。首先区分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是原则性的问题且是非常容易犯的错误。“正如专家们所做的那样,门外汉也都不可避免的受到诱惑,总想使实证结论符合他所固守的规范性成见,而当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或珍说是所谓的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不合他的口味时,就否定这些实证结论。”

 

在弗里德曼看来,实证科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发展出一种“理论”或“假说”,它能够对尚未观察到的现象做出合理的,有意义的(而不是不言而喻的)预测。这种理论是由两种元素构成。一方面它是一种旨在促进“系统的,有组织的推理方法”的语言;另一方面,它是一种旨在抽象出复杂现实的本质特征的实质性假说体系。对一种假说的合理性进行的唯一有效的检验,是将这种假说的预测与实际情况进行比较。实际证据永远都不能“证实”一种假说,它只可能无法证伪这种假说。难于检验实质性经济假说所造成的一种影响是,它使得我们的检验工作退回到纯粹的规范分析或同义反复之中。通过检验一种理论的假设是不可能检验这种理论的。

 

弗里德曼通过举树叶位置与阳光方向的例子,力图说明前提性假设不需要与实际世界一致。人们在不止一种的替代性假设之间所进行的选择,一般是根据它们在表述这种假说方面的简便性,清晰性,准确性,或者它们能为假说的合理性带来间接证据的能力的大小。最后,构造假说是一项需要灵感,直觉与创新的创造性活动,其实质就是要在人们习以为常的材料中发现新意。

 

通过阅读这两篇文章,我觉得对经济学方法论有了更深的体会。一方面,通过科斯的论文,将交易成本为正的概念引入企业理论,使得前提性假设不仅符合了现实世界,而且找到了用边际方法这个经济学的“杀手锏”剖析企业性质的道路。而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理论似乎并不是在说放松前提性假设的真实性约束是退而求其次的方法,而是实证方法的科学与合理的必然结果

在数理逻辑中,一个命题的前件的真或否与这个命题的真或否无关,而仅仅取决于命题的后件是否为真。不知道弗里德曼的实证逻辑是否与这个问题有关。但是,如果有一天整个数理逻辑的基石被推翻(这并非不可能,因为数理逻辑至今有很多无法解决的悖论似乎预示着数理逻辑的重大缺陷),弗里德曼的实证方法还能成立吗?同样的,如果科斯的严谨性始终建构在对前提性假设的遴选之上,是否很多经济学问题还很难推进到理论模型的程度,这是一种逃避吗?因为即使是放松假设,提出一个好的经济学理论也并不是很容易的事,经验事实的检验是很无情的,如国际贸易理论中的H-O模型和里昂惕夫之谜的故事,能部分地说明这个问题。

读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的文章在一开始就明确了与传统方法迥异的思考角度:传统的方法掩盖了必须要作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若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损失,则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允许甲伤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接下来科斯提供了一个意味深长的例子即牛吃麦的故事。得到的结论是说:只要清楚界定权利,无论这权利谁属,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资源利用的效率不变。这就是“科斯定理”。(由后人的表述)

   

然后科斯又分析了几个有代表性的设计对其他人有损害的工商业企业的行为的法院判例。指出:如果我们用因果关系讨论问题,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引起了损害。 如果我们想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 那么在判定双方当事人的行动时需考虑他们所带来的损害影响(即妨害)。如前所述,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因有害影响而造成的产值下降都是一种成本,这是定价制度无摩擦运行的长处之一。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的增加的话。

 

当然,科斯也意识到市场交易成本为零是不符合现实情形的,于是科斯也分析了这个问题:“显而易见,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内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正如我多年前所指出的,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当然,这并不意味者通过企业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必定低于被取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在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也许很高,尤其是当许多不同活动集中在单个组织的控制之下时更是如此。”就政府而言,实际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但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但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或以没有特别的政府力量存在的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而且,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政府在政治压力影响下产生而不受任何竞争机制调节的,有缺陷的限制性和区域性管制,必然会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而且这种适用于许多情况的一般管制会在一些显然不适用的情况中实施。基于这些考虑,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所有解决的办法都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没有理由认为由于市场和企业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管制就是有必要的。 

科斯对权利的法律界定做了讨论。他引用了霍尔斯伯里的《英国法律》一书对此立场做了总结:“当立法机关认定一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的事,或授权在特定地点为特定目标做某事,或授予意在执行的权力时,尽管立法机关保留了一些对行使权力的裁决权,但对于在贯彻法律授权中不可避免的妨害或损害,在普通法上不构成诉讼。不论引起损害的行为是为公众目的还是为私人利益,情况都是如此。立法机关授权个人可以行使某些权力所做的事,例如按照贸易委员会的规定所做的事,应该被看作是有法律根据的。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行使法定权利的个人似乎不能因为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行动就可能使损害降为最少而对之负责。”用直白的语言说就是:“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 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当法律规定增加妨害事项的清单时,诉讼也使那些在普通法上构成妨害的事情合法化了。经济学家所考虑的情形是要求正确的政府行为,而这实际上常常是政府行为的结果。这种行为不一定明智。但真正的危险是,政府对经济制度的全面干预会使那些对有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得到保护。 

最后,科斯对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传统做了分析和批评。他说:反对任何引起危害他人的行为才是真正的“反社会”行为。正如奈特教授常常强调的,福利经济学的问题最终必然归结为美学和伦理学问题。福利经济学的方法存在基本缺陷,因而要改变方法。就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的差异而言,把分析集中在制度中的具体不足之处,常常产生这样一种观念:任何消除缺陷的方法肯定是人们所需要的。这种分析的注意力脱离了那些势必与正确方法相联系的制度中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许将产生更多的损害。在研究经济政策时,应该比较的是不同社会安排所产生的总产品。不管我们心中所想的理想世界是怎样的,显然我们都还没能找到如何从我们所处的状态过渡到那种状态的办法。较好的方法看来是,将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定在实际存在的情况上来审视政策变化的效果,以试图决定新情况是否比原来的情况好或坏。按这种方法决策时,结论与实际情况就有一些关系。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权利,就更容易理解了,做产生有害效果的事的权利(如排放烟尘、噪声、气味等)也是生产要素。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到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

  其实,像这样经典的文章应该读许多遍。许多二手的总结反而会影响正确的吸收精华和得到真知。所谓一般化的“科斯定理”并不是科斯的本意。科斯无非是提供了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的方法。科斯看到: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有了清楚的权利划分,市场交易导致最高的资产价值。社会成本是不是“问题”,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和分布。私产经谈判达成自由交易、法庭裁决或由政府直接管制都可能是有效率的。全部问题的关键,是真实交易费用的限制。而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约束,促使我们需要下大功夫研究真实世界里发生的事情。研究交易费用在零和无穷大之间人们的行为,才是我们看问题正确的角度,而难点是我们不容易知道实际交易费用的局限是怎样的。关于契约的研究让我们看到人们普遍采取的节省和明晰交易费用的行动是定约。而由合约确定产权和根据产权来制定合约是双向存在的社会行动方式。我虽然不同意福利经济学的方法,但是我也想问个问题:根据科斯的观点,是不是只要对河流排放污水能够作价,权利清楚,就不要保护环境?是不是对一些稀缺资源能够作价,权利清楚,就允许使用这些稀缺资源?由经济学的假设导致的行为模式,即便通过了实证的检验,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虽然我对经济学充满期待,但还是有所保留,让全社会的福祉得到最大化,究竟是经济学的应有之义,还是弦外之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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