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是要约邀请。我们知道,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的人收到要约后,如果接受并通知了要约人,在合同法上被称为“承诺”。但是,招聘广告中的承诺既不是要约也不是承诺,而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内容也不如要约那么具体明确。例如,某单位想要招聘一名财务部会计,为了让公众得到这个讯息,该单位就去登广告,这个广告的受众是不特定的,内容符合招聘条件的都可以去应聘,也就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本身对发出者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从理论上讲,用人单位不必为招聘广告中的承诺负责。
那么,用人单位对自己的承诺就没有约束力了吗?不是的。受聘的员工如果要使用人单位受到约束,并兑现其在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把广告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使之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从而对合同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如果用人单位再不履行,员工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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