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就在这样规定的劳动法实行后,一家著名的国企变私企的私企老板在某电视台公开夸耀,其竞争力超过法国同行的原因在于同行企业每周工作时间是24小时,而他的企业每天开工24小时,工人分两班倒,每班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实际上,实行上述每周72小时工时制度,即每月加班超过112小时的私企绝非个别。台资企业富士康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如果每小时的工资越低,工人为了保证达到可怜的最基本的日收入水平所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或者说,工作日必然越长。劳动价格的低廉在这里起了刺激劳动时间延长的作用。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间的竞争,使资本家能够在增加劳动时数的情况下,不仅降低每小时的工资,而且压低日工资,进而工资的降低反过来又更能使他延长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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