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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保的某些不合理条款不久将不再使用
zjfa12345678 发表于 2011/11/11 13:27:00

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后按折旧车价赔付。是不是一直觉得这样的条款非常非常的不合理呢?没错,我也这么觉得,不过接下来就可以不用这么的纠结在此了,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发布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将终结这种高保低赔的不平等现象,且会删除14项无理条款。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14项有争议的免责条款:新条款将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一系列条款。。。。。。

新条款也对当前饱受质疑的高保低赔问题进行了修改,规定保险在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车辆全损时理赔按保险金额计算,部分损失时理赔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新条款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新条款对投保人在车下发生的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征求意见稿还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减少了与事故关联度不高的、被保险人难以提供的单证。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

人保财险武汉分公司一理赔专家指出,新条款对消费者给予了更多利益保障,但对保险公司理赔流程、保额确定上则形成一定挑战。业内人士认为,需要警惕保险公司因为操作难度加大、成本扩大而对车险涨价。

   事故中无责任受到损失,向对方索赔无果却不能到自己公司理赔,这种不合情理的条款有望改变。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先行赔付这种方式在以前是绝对没有的,保险公司是否能够顺利追偿和清算,在以前都没有任何经验借鉴,而如何规避骗保也将是一个新的难题。

随着今后车险费率市场的打开,未来各家保险公司有望自主定价,而对于新条款可能让保险公司加大成本支出,不排除车险企业有可能会通过提高自身保费来消化这部分成本,又将负担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接下来会怎样,我们就只能静观其变了

   

本信息来自:wedding veilPolo Shirtsbags manufactu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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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保险 车保 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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