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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母乳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推销
zjfa12345678 发表于 2011/11/8 13:45:00

     最近国务院在官网上发布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包括奶粉、饮料在内的6个月以内婴儿用食品禁止任何方式的促销,产品上禁止印有婴儿图片;而且医疗机构人员不得向孕产妇推销母乳代替用品(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有违反规定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我国自199510月以来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处罚也多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据了解,《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24日。

  此前,有些医疗机构将产妇个人信息卖给奶粉销售商,导致很多产妇频繁接到各类母乳代用品厂家的推销电话。对此,《意见稿》明确规定: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不准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不准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意见稿》指出,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应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养或者其他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忠告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不得虚构、夸大产品的作用。

  《意见稿》要求,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能以低于市场价销售母乳代用品。同时,厂家不能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

  《意见稿》提出,生产销售者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者,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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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婴儿 母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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