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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的全民或集体 dashan 发表于 2011/9/29 10:40:00 |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对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从世界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都离不开对矿产资源的大量使用和消耗,而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以及在各国分布的不均匀性,决定了矿产资源在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对各国经济增长、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不论是贫矿国、还是矿产资源相对富裕的国家,都面临着一个如何探明储量、高效开采以及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紧迫课题。于是,国家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供给以及微观经济主体对这一制度的需求便应运而生了,其目的就在于通过产权制度的明晰、产权边界的界定等措施来高效、合理地勘探、开采与使用矿产资源。 现阶段,学术界对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即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制度供给方是国家(政府),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任何一次演进或变革,都是一次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型制度变迁,它的具体表现可以是国家对《宪法》或《矿产资源法》中涉及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规定的修改,也可以是国家根据建立现代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十六字方针对探矿权、采矿权、矿山企业产权制度以及矿区土地产权制度等的具体调整,因此,“国家悖论”(“国家悖论”是诺斯提出的国家具有双重目标的特殊属性,即一方面通过向不同的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还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国家的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似乎不可避免——即国家一方面要自上而下地主导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实施,但另一方面,国家的行政强制实施能力往往又不同程度地阻碍着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经济功能的正常发挥。这种“成也国家,败也国家”的悖论的出现,使得我们更加关注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性质、结构及其未来的改革取向。 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性质: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 对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性质,《宪法》或《矿产资源法》里有很明确的规定,即矿产资源归属国家所有。这种对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性质的本质性规定表明: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国家主体和矿产资源客体都是唯一的。“已勘探查明和待勘探查明的量和质都难以准确地统计的矿产资源,囊括成整体性的矿产资源客体,与抽象性的国家主体相对应。这一客观事实并不影响物权法理论关于客体必须是独立和特定的物权原则(康继田,2007)。”但是孟昌(2003)的研究则表明:矿产资源 [url=http://www.shizishebei.com/products/54.html]陶瓷机械球磨机[/url]产权制度或者更明确地讲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是一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其论据在于:矿产资源产权的国家所有制特征在“中国语境”下很自然地表现为全民和集体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具体由各级部门或地方政府代理管理,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成了这些矿产资源的直接经营使用者。矿产资源作为事实上的国有资产,其产权制度的特殊规定性使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在二者之间出现了代理和租赁关系,最终形成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张维迎在1995年就从一般原理 [url=http://www.shizishebei.com/products/53.html]管磨机[/url]的角度证明过这种公有制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低效率性质,并且这种低效率的性质也广泛地存在于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域中。我们认为,其根源在于:矿产资源公有制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缺乏明确的人格化所有者,矿产资源各项权利所对应的收益理论上讲是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的,但它们却既没有支配、转让等产[url=http://www.shizizhishaji.com/products/55.html]石灰竖炉配套设备[/url]权所有者应有的任何权利,也没有参与矿产资源产权权利收益分配的平台与机会。由国家安排的这种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由于其行使者是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而不是虚拟的全民或集体,这更像是某种“政府产权”。一方面,这种制度安排为体现各级政府、部门的矿权利益起[url=http://www.shizizhishaji.com/products/55.html]石灰石石粉设备[/url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理论上与事实上的产权制度规定不一致,使得产权的基本经济功能——如形成[url=http://www.xuankuanggongyi.com/products/56.html]石灰石设备[/url]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交易成本等不能或不完全能得到充分实现,这就抑制[url=http://www.xuankuanggongyi.com/products/56.html]石灰窑设备生产厂家[/url]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效率,从而不利于矿业经济的增长,诺斯所说的“国家悖论”现象在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领域是表现得非常充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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