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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dashan 发表于 2011/9/29 10:08:0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新疆的开发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关于西部大开发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积极鼓励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生态建设。国有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
[url=http://www.shizishebei.com/products/106.html]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url]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url=http://www.shizishebei.com/products/105.html]混凝土砌块设备[/url]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和抵押。
    在国有未利用荒山、荒地和荒滩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凡达到合同约定协议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允许从中划出不超过 20%的土地,依法按协议[url=http://www.shizizhishaji.com/products/115.html]加气混凝土蒸压设备[/url]出让最低价办理出让手续后用于其他经营。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权属界线按照当地进行的土地初始登记确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退耕还林还草或在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应及时进行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对土地整理的资金投入,各地上缴自治区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安排[url=http://www.xuankuanggongyi.com/products/112.html]加气砌块砖设备[/url]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在种植业结构调整中,各地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在不破坏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经济作物。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url=http://www.shizizhishaji.com/products/115.html]加气混凝土制品设备[/url]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开垦费均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以最低价出让,也可以以土地作价入股。
    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垦区域内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三)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的,自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五年免缴土地租金,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鼓励类产业(另行制定)的,第六年至第十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免缴十年土地租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二十年以上
[url=http://www.xuankuanggongyi.com/products/113.html]加气混凝土块设备[/url]的免缴2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三十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出让金,其中在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重点乡投资的,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非宜农荒山荒地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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