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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
dashan 发表于 2011/9/29 10:02:00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国家和自治区能源资源需要,促进煤炭工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以项目配资源”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煤炭专项勘查规划和经批准的前期规划、开发利用项目、煤炭资源利用方向、需求总量、勘查开发建设进度等内容在内的整体方案,为企业配置资源。

第二条  煤炭资源的配置量以满足企业开发利用项目50年需求为原则。

第三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在符合矿区总体规划[url=http://www.shizishebei.com/products/108.html]渣加气混凝土砌块设备[/url]和采矿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实行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

第四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url=http://www.xuankuanggongyi.com/products/115.html]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设备[/url]和重要河流两岸、湖泊周围开展煤炭资源开发活动,自治区将暂停上述区域内煤炭资源配置。上述区域内已实施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第五条  已配置煤炭资源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
[url=http://www.shizishebei.com/products/108.html]加气混凝土墙体设备[/url]提出其开发项目、资源利用方向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等实施计划,并承诺按期实施,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进度计划实施的,已配置的资源由自治区统一调配。

第六条  对以协议方式无偿配置的煤炭资源,企业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根据勘查投入情况相应缩小其勘查面积;对存在“圈而不探”行为的,依法收回煤炭探矿权。

第七条  在矿区总体规划已批准、煤炭资源勘
[url=http://www.xuankuanggongyi.com/products/115.html]加气混凝土[/url]查已满足开发条件一年后仍不进入开发程序的,自治区将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不进行矿山建设的,自治区将依法注销其采矿权。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无偿出让给企业的煤炭资源探
[url=http://www.shizizhishaji.com/products/103.html]水泥原料磨[/url]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无偿配置的煤炭资源不得作价入股或变相作价入股;确需转让或作价入股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自治区将依法收回探矿权采矿权,并按照《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勘查开发投入,对原矿业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九条  依法收回的煤炭资源,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产业布局的要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配置。

第十条  为了体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凡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无偿配置给企业的煤炭资源,由自治区或资源所在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所属国有独资企业代表[url=http://www.shizizhishaji.com/products/102.html]细碎制沙机[/url政府持有企业15%的股权,并由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予以确认。自治区配置给生产建设兵团的煤炭资源除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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